群发假“胃肠健康普查”短信转移流量?未经注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12-04 09:39
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服务业发展和民生福祉,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力争到2025年查处民生领域案件。近日,该局向社会公布了第四批常见案件。案例一:广州市某医院(综合合作)涉嫌虚假宣传(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违反明确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某医院(综合合作)涉嫌虚假宣传(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及违反法规明确规定的。对虚假宣传、违反价格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各方立即停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处没收违法所得308719.28元,并处罚款120万元。根据相关线索,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一家医院(综合合作)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院承认短信经过编辑分析,并委托上海、重庆两家公司以“广州市市民胃肠健康普查”名义于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进行医疗救治。事实上,其并未与广州市相关部门签署协议,也没有委托给政府。党忧群众以市人口普查名义非法收入308719.28元。同时,其价目表中并无“电子结肠镜”(272元/小时)、“电子胃十二指肠镜”(200元/小时)等项目的收费信息。该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案例2:广州某食品公司存在不公平定价违法行为。 2025年6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食品企业因不公平定价违法行为作出7.5万元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至4月24日在抖音直播间销售“某礼盒”,声称“最后一场”“正常价开始”明天”,并继续使用“新品福利品”、“最后两天”等字眼,背景标明“特惠特惠”。上述时间后实际促销并未结束,且尚未按直播时申报的68元/盒正价销售。当事人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三:广州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病原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查处。广州市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非法经营病原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94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报告称,该院收治4名患者,当天在一家餐厅食用火腿三明治、煮红薯等菜肴后出现呕吐、恶心、胃痛等症状。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厅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涉事餐厅由广州市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部门对当事人留下的食品样本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查。检测报告显示,该餐厅29日早餐的猪肉包、水煮红薯、三明治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A型和E型肠毒素。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成本9394元,违法所得9394元。由于当事人以自助餐形式提供上述菜品,未单独收费,因此无法计算涉案菜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还查明,当事人29日的早餐生意收入为900元。因此,综合认定,上述含有病原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菜肴价值在1万元以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例四: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在生产经营中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案件。 2025年8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三元里一家企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并在产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实施没收“自制人参酒”12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 2024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销售自制人参酒12瓶(定义:2公斤/瓶)。当事人是食品销售经营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涉事人于2020年购买野山参、海马、鹿茸、枸杞、白酒等为原料,生产“人参枸杞酒”13瓶(2公斤/瓶)、1瓶“人参海马鹿茸酒”(2公斤/瓶)。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因上述自酿酒中的野山参、海马、鹿角不属于药品、食品目录,且《人民药典》中的中药材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未开发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未经许可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合法行为。上述涉案产品价值84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州服装公司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2025年7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广州某服装企业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法没收、销毁侵权“米奇”。侵犯“老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38件,侵犯“米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50件,短裙58件,侵犯“唐老鸭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38件。并处以7.5万元行政处罚。 2025年6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提示,立即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排查。现场查获“米老鼠”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438件,侵犯“米老鼠”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150件、短裤58件,侵犯“Donald Duck Graphic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38件。查明,2025年6月17日查扣时,当事人在销售带有“米奇”字样的产品时,带有“老鼠”商标的服装有24件,单价为39元/件;带有“米奇图形”商标的服装18件,单价39元/件,裙子15件,单价59元/件;商标为“唐老鸭图形”的服装21件,单价为49元/件,共获得销售收入3552元。依法从现场查获的涉案库存带有“米老鼠”商标的服装438件、带有“米奇图形”商标的服装150件、短裙58件、带有“唐老鸭图形”商标的服装238件。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总量当事人的有效金额为41,5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例6: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成分的食品案。 2025年5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将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成分的食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查,该当事人1月份生产的“植物蔬菜压片糖”【型号:4G(1G×4)/盒】和“草本燃压片糖”【规格】2025型号15G(1G×15)/盒]经抽检,两款产品分别检出环噻嗪和磺胺类物质,检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7:广州某维保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未履行电梯维保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 2025年3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瓜州某维修公司吴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未履行电梯管理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8万元行政处罚。 2024年5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增城区某小区广州某维修公司维修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发现,社区电梯存在维修记录不全、维修过度等情况。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未对电梯进行规范维护,未检查轿顶,未实施两人围护和维护,未停车确保安全,且仅有一名维护人员在场。前述d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8:广州市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医疗广告案。2025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6万元行政处罚。 2025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广州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医疗信息违反规定的加州广告。发现当事人通过小红书账号以图文形式发布推销医疗美容产品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前述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能出具相应的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例9:广州某贸易公司从事其他违法强制认证行为案。 2025年10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一家粘土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对生产、销售电动三轮摩托车行为给予行政处罚869.91元,罚款5万元。 2025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奉贤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广州某商贸公司委托徐州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定制生产的涉案品牌5辆电动三轮摩托车,申报为次标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关参数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说明及定义表中的描述和定义一致。目录(2023 年修订)。当事人不能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提供强制性认证文件和资料。涉案产品价值71,369.91元,非法l 利润为13869.91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特定种类电动三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案例10:广州某环保科技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擅自向社会公布证明数据和结果。 2025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一家环保科技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擅自向社会公布证明数据和结果的行为,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经查,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为某医院出具《水质监测报告》,作为该医院自行监测报告,证明水质处理效果。同时,涉案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并上传至生态环境平台系统网络公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证明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考虑到涉案报告涉及多个单位,且涉案水质每季度均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积极配合调查、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且在立案前停止发布举报的当事人均参与其中。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等情形,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案例11:广州某儿童用品公司因童鞋质量问题被处理。 2025年8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市一家儿童用品企业违反童鞋质量问题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81.64元,并罚款4万元。 2024年8月,广东省标志监察局对当事人生产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两款童鞋进行了抽查。 《检验报告》显示,整体质量严重不合格。 2024年9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查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并未找到涉案的两款车型。童鞋已售出,按单位未查到其库存,且未提供上述两款童鞋的生产记录、销售收据等信息。经查,当事人生产并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89双2款童鞋未通过抽检。经认定,货物价值24422.46元,违法所得6581.64元。前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案例12:广州市某贸易公司涉嫌计量违规。 2025年2月,白云区市场局查处广州某贸易公司从事计量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批次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的行为,并依法处以9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代理的思思摩卡味糖果(洋牌)和思思抹茶味糖果(洋牌)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查结论为“净含量标签合格,但净含量不合格”。其中咖啡味糖果净含量为79.2克,实测为77.73克;抹茶味糖果净含量为36G,实测为34.92G。尽管有关方面提出异议,但复查结果维持了原检查结论。涉案当事人销售的咖啡味糖果价值57,404.16元,当事人销售的抹茶味糖果价值330,900.4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包装货物数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局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装商品计量数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